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佟威,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郑某某(男,62岁)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经营**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郑某某欲承包经营**公司的废钢渣。2011年11月份,郑某某通过霍某某、孟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佟威。霍某某向郑某某介绍佟威系中央党校的书记并有能力办成此事。郑某某、孟某某、霍某某乘坐火车到达北京见佟威,佟威称自己可以帮助联系办理承包经营废钢渣的事情。见面后郑某某、孟某某等人离开北京。后佟威遇见杨某某,杨某某称其在**网站工作,佟威询问杨某某是否能帮郑某某承包经营废钢渣,杨某某说可以找**网站的郭某某帮忙联系。佟威在杨某某的介绍下认识**网站的郭某某并询问郭某某能否办成此事,郭某某称可以出门帮助联系,但是需要100,000.00元办事费用,事情办不成此款不能返还,事成之后还需再拿100,000.00元。佟威联系霍某某称可以办理承包废钢渣一事。郑某某便让孟某某到北京帮助办理此事。佟威隐瞒100,000.00元无法退还的事实并谎称办理承包废钢渣需要给**网站郭某某300,000.00元办事费用,办不成会将钱全部退还。孟某某将情况告诉郑某某。2011年11月27日,郑某某让刘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00.00元交给孟某某。次日,孟某某将钱转给佟威。佟威将100,000.00元交给**网站的财务部门后,将剩余200,0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以及生活开销。后郭某某和杨某某到辽宁省大连市**公司帮助协商承包废钢渣一事,但是没有办成。孟某某联系佟威退钱,佟威联系杨某某发现其态度有变化,认为事情应该是办不成了。佟威为了逃避还款更换手机号码并躲避到海南省海口市居住。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镇将被告人佟威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佟威的银行流水、转账明细、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孟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辨认、扣押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威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佟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承办钢渣需要300,000.00元的事实,骗取他人2000,00.00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威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处罚。如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兰
检察官助理:赵 静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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