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685号
被告人佟建国,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79********,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天瑞,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7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和**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公园西门早市内,相互配合、掩护,扒窃被害人杨某某放置于手拉车后面小包里的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手机被起获,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实物图片一张、作案镊子实物图片一张;2.书证: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的前科材料,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王某某、被告人佟建国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工作人员在案发现场的跟拍视频;9.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小兵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佟建国、朱天瑞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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