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佟房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汉族,文盲,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17日被原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4月9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2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18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3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房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佟房廷至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才庄村5组311国道南侧大田地头,盗窃李某甲的电动自行车上的天能牌电瓶(12V)四块。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佟房廷至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街太山医院北为天花园小区1单元门口,盗窃窦某某的已宰杀好的羊一只(约40斤)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1400元。
3、2020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佟房廷至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沙庄村南湖水泥路北,盗窃李某乙的银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3元。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佟房廷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三轮车(照片)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佟房廷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房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房廷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佟房廷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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