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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吕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7********,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6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由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8********,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8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由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上家“水鬼”处非法获得被害人元某某、张某甲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后,将被害人信用卡信息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以刷POS机的手段盗刷被害人元某某人民币7809元,盗刷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700元,其中被告人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余元。

(2)被告人佟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上家“水鬼”“许我笔墨三千”处非法获得被害人张某乙、崔某某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后,将被害人信用卡信息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以ATM机无卡取现的手段盗刷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0元,盗刷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告人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被龙井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铁路公安处登沙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韩某某的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佟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佟某某、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武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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