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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张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 ,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晚上23时许,在定兴县开放路**酒店门口西侧,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杜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佟某某对杜某某进行殴打。后杜某某纠集张某乙等人返回**酒店门口找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理论,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对杜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杜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及破案经过、路东派出所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定兴县看守所证明、定兴县医院检验报告单及诊断书、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说明、光盘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杨某某、郭某某、张某丁、孟某某、张某戊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外医学诊断证明书;辨认笔录;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目无国法,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杰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佟某某、张某甲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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