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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王某甲等四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路**委**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派出所管辖内)。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管辖内)。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宾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派出所管辖内)。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佟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案于2020年10月27日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佟某某通过向他人出售对公账户整套手续(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U盾、公司印章等材料)获利。被告人佟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办理对公账户手续,再将相关手续邮寄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在长春市南关区工商局注册26家公司,并到银行办理结算账户手续,将相关材料交付给被告人佟某某继而获利。因已注册的16套工商营业执照存在其他材料不完备情况,故被告人佟某某未予出售。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将完整的10套对公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对公账户手续交给被告人葛某某,由被告人葛某某向他人出售获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证明、对公账户名单、情况说明、微信账号截图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工商注册资料、电信诈骗案件证据材料、认罪认罚材料;

(二)证人张某某、方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谷某某、刘某乙、姚某某、公某某、商某某、刘某丙、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佟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卷宗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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