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无业。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我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6月1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8********,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个体卖早点。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我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6月1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1时许,在唐山市古冶区景悦蓝湾小区南门京山道北侧绿化带处,被告人佟某某、祝某某因行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李某某倒在绿化带里后佟某某、祝某某继续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头部多处受伤,李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
8、被告人佟某某、祝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祝某某因行车问题与李某某互相殴打,致李某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联
2020年6月28日
附:1、两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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