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佟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6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单元**。曾于1990年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富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单元**。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全某某、张某某、富某某、党某某、郎某某、马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8月5日、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佟某某组织被告人富某某冒充沈阳***石油有限公司**丛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沈阳***石油有限公司**赵某某、被告人党某某冒充沈阳**石油有限公司**李某某,组织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郎某某冒充持卡人、被告人全某某参与并协助被告人佟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在北京市、沈阳市、抚顺市等多地多次以“差旅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闫某某、富某某、朴某某、刘某某、邵某某、赵某甲、韩某某等人财物。
(一)2017年12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全某某以有资质、有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富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
(二)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全某某、富某某、孙某某以有资质、有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朴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
(三)2018年6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全某某、富某某、郎某某、马某某以有资质、有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朴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
(四)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以有资质、有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闫某乙北京以微信转帐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27500元,骗取被害人朴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以银行汇款、微信转帐等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60000元。
(五)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佟某某以有资质、有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在哈尔滨以手机银行转帐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
(六)2018年8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富某某、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马某某、郎某某、全某某与郎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闫某乙沈阳市铁西区**南街****公馆、北京等地以微信转帐、手机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佟某某共支付人民币231000元。
(七)2018年8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富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在沈阳市、抚顺市等多地以现金、银行汇款方式向佟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常某某在沈阳苏家屯、北京等地以现金、微信转帐等方式支付佟某某人民币共40000元。
(八)2018年10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闫某乙北京以微信转帐方式支付佟某某人民30000元。
(九)2018年11月间,被告人佟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闫某乙沈阳市铁西区***街****公馆等地向佟某某转帐人民币共计30000元。
(十)2018年11月间,被告人佟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在北京火车站等地骗取被害人富某某人民币200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共计30000元。
(十一)2018年12月间,被告人佟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闫某乙沈阳市铁西区***街****公馆等地向佟某某转帐人民币共计20000元。
(十二)2018年12月间,被告人佟某某以有资质,能力购买柴油为由,利用伪造的申购柴油资料,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等地向佟某某汇款人民币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收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伪造的沈阳***石油有限公司、***石油有限公司、沈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提油计划书、银行流水、介绍信、付款保证书等材料、扣押决定书、火车乘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云某某、邢某某、赵某乙、朴某某、崔某某、王某乙、郎某某、王某甲、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朴某某、富某某、刘某某、邵某某、赵某甲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全某某、张某某、富某某、党某某、郎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富某某、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马某某、郎某某、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党某某、郎某某、孙某某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马某某、全某某、张某某、富某某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盘十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