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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5********,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日10日,罚款五千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佟某某未经正规途径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在七台河市通过墙上小广告打电话联系办证人员,提供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3000元现金,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3日10时许,佟某某驾驶号牌为黑K****2黄灰色小型面包车,从七台河市行驶至密山市东安街与光复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佟某某购买并使用的伪造的驾驶证原件的复印件;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正侧面照片、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佟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住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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