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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区**小区**A),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佟某某找王某甲 (另案处理)办理出国签证,因其没有结婚证和房产证,即支付费用,通过王某甲由耿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一本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20382-2017-001316)和一本房产证(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304622号)。2020年6月22日经邳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产证号不存在;2020年6月29日经邳州市婚姻登记处查询,该结婚证字号上登记的不是佟某某的信息。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佟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扣押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结婚证查询信息、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姬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佟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耿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亚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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