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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大酒店**,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彭兴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19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A****0)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镇**园路口时,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经鉴定,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mg/100ml。

被告人佟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书证:报警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及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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