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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黑A2****号比亚迪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至双城区和平大街邮政胡同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确认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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