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76********,满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抚顺市顺城区**园**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望花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甲于2020年9月23日23时许,醉酒驾驶鲁B****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市新抚区新开路铁路桥下时,因遇执勤交警正在检查过往车辆故为逃避检查弃车跑至万达嘉华酒店门口,并被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大队民警查获。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104mg/100ml。
被告人某某甲于2020年9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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