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6********,汉族,初中,**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路**大街**号,现住蠡县**镇**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7时许,佟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蠡县**村至**村公路**村路口处时,与魏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佟某某受伤,佟某某经静脉血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50.65MG/100ML。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佟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振中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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