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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41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无证驾驶,同年8月1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8月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时16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P****9号黑色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绥中县**街**排骨米饭门前路段时,与驾驶的出租车司机史某某发生口角致厮打。经鉴定:送检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04.48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驾车、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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