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4********,满族,初中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住天津市东丽区**镇**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乡**村**组**号。2017年11月1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1个月,缓刑2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R****1的吉利牌小型汽车,自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苗街村鑫路通汽车修理厂出发,经苗四路行驶至军粮城示范镇兴业道,沿兴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旺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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