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321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V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清厢快速路建政路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佟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75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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