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昌黎县供电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0时30分许,佟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黎县黎昌尚府小区院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刘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冀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佟某某驾车时血液样品中乙醇成分为17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昌黎县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昌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现实表现;民事调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