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庙子沟乡**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16时07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冀H6M5**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庙子沟乡**村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5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现场照片、车辆照片5、视听资料;6、查获经过、到案经过;7、认罪认罚具结书;8、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宏伟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