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驾驶辽C2038H四轮农用车行驶至海城市腾鳌镇****小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9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车辆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佟某某被查获酒驾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强
检  察  员:  万明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