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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7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中央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大街**门前路段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黑M****4号宝骏牌小型轿车相刮,当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佟某某与张某某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人佟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检察官助理:岳莹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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