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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扬州市开发区********室。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佟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苏M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文昌中路与大学北路交叉口附近时在路口东侧机动车道内睡觉导致交通堵塞,后被警察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开发区**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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