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佟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0分许,佟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二连浩特市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恐龙大街与建设路交叉路口,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测定,被告人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是110.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认定被告人佟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二连浩特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二连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利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04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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