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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8********,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街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杨某甲),行驶至蒙自市**道**路交叉路口时,撞上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造成佟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63mg/100ml。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报警,被告人佟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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