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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屯**号,现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3时,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普通摩托车从**镇家中由东向西行驶到**乡**集市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航宇

检察官助理:张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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