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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0********,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内蒙古跃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京N****8 )在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玉泉医院对面处由西向东行驶时,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道路南侧护栏接触后与绿化隔离带接触,造成小型越野客车、护栏及绿化隔离带损坏。后被告人佟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7.4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佟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已赔偿受损护栏及绿化隔离带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交通设施赔偿明细表,增值税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比某某对佟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广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手续壹套。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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