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6********,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岫岩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佟某某饮酒后驾驶辽C****U小型轿车行驶至岫岩县新甸镇石板村前路段时,被移交给交警处理。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佟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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