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榆树市**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酒后驾驶吉A*****小型轿车在榆树市健康路与中心街交汇处西约50米处被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佟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 谢东妍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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