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佟某某,外号:老孩,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珲春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5时01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铃木牌吉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某,行驶至珲春市城北加油站前路口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吉H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佟某某和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某某负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2460mg/100ml ,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mg/100ml ,佟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赔偿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说明、
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牟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工程汽车学校司法
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旭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佟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公安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