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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吉兴乡**村**屯,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公寓**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K****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石油公寓方向开往旭日小区,当车行驶至景丰路与霞光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发现佟某某涉嫌饮酒后驾车,于是将佟某某带至七台河市中医院采取血样。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2020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桃山区景丰路、霞光街路口巡逻时,发现被告人佟某某有酒驾嫌疑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佟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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