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6********,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高层**号楼**室。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份,被告人佟某某谎称其是大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转油放水站及系统工程承包人,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工程公司内部分包协议。被告人佟某某以收取工程管理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亲属向被害人高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高某某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脱党予以除名的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公司内部分包协议书、工地现场图照片、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等;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海军
检 察 官:孟春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高层**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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