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佟某某妨害公务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巴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8日被巴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1时许,因巴彦县**镇**村**屯苏某某报警,巴彦县天增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副所长王某甲带领民警郭景军、辅警王某乙到苏某某家中出警时,陈某甲因其奶奶苏某某报警对苏某某进行辱骂,民警王某甲遂对陈某甲进行劝阻,陈某甲拒不听从劝阻,随手拿起一个纸盒向苏某某打去,王某甲见事态严重,上前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对其口头传唤带离至天增派出所,被告人佟某某为阻拦民警带离陈某甲,上前撕扯民警王某甲,将其脸部和手部挠伤,抱住王某甲大腿,将其警裤拽坏。后佟某某被带至巴彦县公安局。王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1、被鉴定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佟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诊断书、照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佳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