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南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光明区**街道**社区**烧烤档吃夜宵时,醉酒后与被害人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害人梁某某将双方拉开后让佟某某离开。佟某某回家之后在酒精的作用下,就拿了家里的菜刀返回**烧烤档,并砍伤了上前制止的被害人梁某某,打伤了被害人彭某某和范某某。经鉴定,梁某某、彭某某、佟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录像截图等;3.被害人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朱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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