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佟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2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号,曾于2019年8月2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深圳市光明分局(南风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南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光明区**街道**社区**烧烤档吃夜宵时,醉酒后与被害人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害人梁某某将双方拉开后让佟某某离开。佟某某回家之后在酒精的作用下,就拿了家里的菜刀返回**烧烤档,并砍伤了上前制止的被害人梁某某,打伤了被害人彭某某和范某某。经鉴定,梁某某、彭某某、佟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录像截图等;3.被害人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朱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221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