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59********,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街(户籍所在地乌兰浩特市**路**号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日徐某通过其父亲关系,在**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乌市**街**巷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第**栋**单元**房门市,并于当日全款70万一次性交付到**房地产有限公司账上,后因佟某某经营不善,楼房到期并未交工,2014年10月29日徐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乌市人民法院,并于2015年3月3日将**小区**号楼**单元**室、**室、**室三套房地产进行保全,2015年9月17日经乌市人民法院审判后,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小区**号楼**室、**号楼**室执行查封,并明确告知禁止将房屋买卖、转让。2016年6月20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小区**号楼**室以27万4464元再次将房产卖给乌市居民钟某安;2018年1月19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欠款抵账为由将房屋转给施某喜,后施某喜将房产顶账给马某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收费专用票据、收据、认购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卷宗;
2.证人证言:徐某、白某生、马某辉、施某春、钟某安、佟某权询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佟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作为**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发时的法人代表,有能力执行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兴元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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