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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放火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21960********,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镇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社。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佟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镇实施四起放火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无故用打火机点燃**镇**村佟某甲家西侧林地内苞米杆,烧焦杨树四棵;

    2、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无故用打火机点燃**镇**村六社东山林地苞米杆,过火面积达400余平方米,着火点西侧20米山坡为三北四期封山育林工程;

    3、2020年4月14日11时许和1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两次无故用打火机点燃**镇**小学墙外的杂草堆,其中北侧着火点距离南侧教室建筑3.7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气象证明 、扣押决定书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佟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勘验笔录;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四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玉

                                 检察官助理:刘雪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附: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九台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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