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因与女友彭某某分手后非常气愤,得知彭某某与金某某处男女朋友后产生杀人报复心理,并扬言杀死彭某某现男友金某某,2020年4月1日11时许佟某某与彭某某、金某某约在北山公园正门口广场见面谈谈,随后被告人佟某某准备了一把50公分长的砍刀并用衣服包着来到现场。
2020年4月1日14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公园正门口广场,被告人佟某某见到被害人金某某后,用砍刀砍被害人金某某头部两刀,用刀捅被害人金某某腹部四、五刀,将被害人金某某右手食指手筋砍断、面部砍伤、腹部刺伤。后被金某某和同行人制服,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抓获。被告人佟某某故意杀人未遂。
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所见、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情介绍、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
证人彭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证言;
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被告人佟某某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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