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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78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9时15分许,被告人佟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42元。

2.2020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摆放在此处的耐克运动鞋一双,价值无法鉴定。

3.2020年8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家**号附近,窃得被害人甘某某摆放在此处的阿迪达斯运动鞋一双,价值无法鉴定。

2020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侦破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叶某某、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佟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28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

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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