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曲某某(已判决)欲找人盗挖绿化带树木,遂电话联系李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又联系了钟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佟某某等人,后曲某某以按盗挖树木的“棵数”及“次数”付费的方式,多次雇佣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佟某某等人盗挖树木,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曲某某伙同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以及被告人佟某某等人先后三次窜至皮长高速普兰店区**办事处**村**段,将**有限公司种植在此处的444棵皂角树、185棵金叶复叶槭树盗走。其中,378棵皂角树、114棵金叶复叶槭树被栽种在曲某某个人的苗圃里;66棵皂角树、71棵金叶复叶槭树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444棵皂角树价值人民币95400元,被盗185棵金叶复叶槭树价值人民币58300元。
2、2015年3月份的一天21时许,曲某某伙同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以及被告人佟某某等人窜至大连市金州区**村**屯**水库北边山上,将被害人种植在此处的150棵紫叶李树盗走。后曲某某将其中的107棵紫叶李树卖给了**有限公司。经鉴定,被盗107棵紫叶李树价值人民币19260元。
3、2015年5月13日,曲某某伙同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以及被告人佟某某等人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办事处**村被害人毕某某承包地,将被害人种植在此处的88棵龙爪槐树盗走。后曲某某将其中的74棵龙爪槐树卖给了**林场。经鉴定,被盗74棵龙爪槐树价值人民币13100元。
综上,被告人佟某某共盗窃五次,盗窃树木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86060元。
案发后,被盗107棵紫叶李树、444棵皂角树、185棵金叶复叶槭树、74棵龙爪槐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佟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绿化树位置分布示意图、 照片、证明、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植物检疫证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被盗绿化树统计表、前科查询证明、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羁押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邓某某、王某甲、滕某某、姜某某、于某某、柯某某、翁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鲍某某、毕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钟某某、赵某某、佟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关于曲某某等人盗窃路财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皂角树、金叶复叶槭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与已判决的数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佟某某系从犯,又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洪斌
代理检察员: 赵晓娜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4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