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11月26日晚19时许潜入被害人叶某甲位于黑山县****镇****村的家中,在该户西屋窃得oppo手机2部、女士内衣、内裤、打底裤共计18件。叶某甲回到家中时发现藏匿在该户西屋的佟某某,并在佟某某身上发现其盗窃的手机、女士衣物等物品,随后通知叶某乙及****村书记叶某丙。叶某丙到场后向黑山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报案,****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佟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了叶某甲在佟某某身上发现的手机、女士衣物等物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12月9日对黑山县公安局扣押的上述物品进行鉴定,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475元。
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佟某某带至**镇派出所讯问,佟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黑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将扣押的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叶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4份、(2019)辽0726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3.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黑价认2020第(1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辨认笔录2份、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许博宁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96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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