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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诈骗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佟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93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104211993******** 

职业

无固定职业

住址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区房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取保候审

(本院)

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19年8月,被告人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黄某某(男,51岁)发布寻求办理无车年检的信息,佟某某用微信昵称为“A超级英雄”与黄某某取得联系,在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无车年检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够办理,骗取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钱之后,没有为黄某某办理无车年检,并将骗取的人民币5000元用于还账及日常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抓获。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量刑

建议

拘役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可判处缓刑。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 被告人佟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来军

2020年11月24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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