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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诈骗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佟某某编造可以承包修建橡胶坝工程、水利配套设施工程以及楼房楼梯扶手安装工程等谎言,以让孟某某、杨某某投资入股的名义多次骗取孟某某合计123000元,多次骗取杨某某合计60600元,被告人佟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投资账本、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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