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香坊区**路**一期工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于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系哈尔滨市香坊区**路**一期工程**号楼**。2018年9月18日,佟某某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组织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0岁)等工人进行施工。佟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查验焊接人员资质、未及时清理作业底部易燃材料的情况下,雇佣无焊接资质人员违规进行动火作业。20时许,工人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掉落至易燃材料上,将保温板、SBS防水卷材等易燃物引燃导致火灾并蔓延。施工人员迅速逃生,在逃生过程中王某某因吸入有毒气体窒息死亡。经法鉴:王某某符合生前火灾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广识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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