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民,**镇**嘎查**记(2020年6月23日,被**旗**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嘎查**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佟某某承包了**嘎查**沟**草牧场,2008年经过**期防护林设计为林地之后, 2010年到2012年因土地干旱,树垄上已无任何树木成活,被告人佟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佟某某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2010年到2012年自己在林间空地种植农作物;2013年承包给**县姓唐的男子一年,但未收到承包费;2014年承包给刘某某并收取土地承包费5万元,刘某某又将林地转包给了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又将该地转包给了江西省上饶县的一名叫“老某某”的男子(“老某某”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承包人在种地时将该地内原有树垄耙平,佟某某以收到王某某打的1万元欠条后,默认承包人使用林地种植农作物;2016年佟某某自己在该地块内全种植农作物玉米;2017年以11万元承包费又将该地块承包给了何某某;2018年、2019年佟某某自己在该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2020年以12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江人种植农作物玉米。
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鉴定意见为: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516.1亩,占用草原面积为26.80亩。根据**林业站提供2008年**防护林**营造林建设项目坐标点,与实际测量佟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坐标点叠加,种植农作物占用**防护林工程林地面积为395.7亩(263800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期防护林作业设计及财务档案、补植申请及树苗订购协议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516.1亩,非法占用草原26.80亩,改变被占用林地、 草原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草原上种植农作物,造成原有植被完全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佟某某的家属提出林地补栽树苗申请并订购树苗,承诺恢复林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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