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佟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妨害公务,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小区的业主因不满该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与物业发生纠纷,部分业主将车辆停在该小区门口阻塞道路,并有业主和群众在小区门口聚集。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周树林等人接警后出警。在出警过程中,崔某某(被告人佟某甲的妻子)在持手机对出警过程进行录像时称“警察打人了”,民警王某某要求崔某某上警车配合调查,被告人佟某甲见状上前用肢体阻碍王某某将崔某某带离,王某某遂要求佟某甲一同上警车配合调查,佟某甲拒不上车并用双手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头部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佟某乙、赵某某、刘某某、裴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杨吉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