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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欣欣诈骗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佟欣欣(别名:子涵),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营体系**分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欣欣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12日、4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告人佟欣欣在担任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营体系**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结伙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开展海外健康体检为名诱骗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至泰国,进行虚假诊疗活动,后以被害人身体不佳需接受“荷尔蒙”、“排毒”等治疗为由,诈骗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人民币53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佟欣欣、同案犯张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辩解;

5.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海盐县公安局网警大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诈骗,骗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39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欣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斌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佟欣欣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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