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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佫某甲赌博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佫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群众,无业,住霸州市****街。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佫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三街众合农家院南侧大棚内,被告人佫某甲明知郭某某、何某某、闫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组织放风等帮助。案发后,查扣麻将牌、赌资6.8万元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霸州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曹某某、孙某某、佫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佫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佫某甲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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