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佫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三街众合农家院南侧大棚内,被告人佫某甲明知郭某某、何某某、闫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组织放风等帮助。案发后,查扣麻将牌、赌资6.8万元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霸州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曹某某、孙某某、佫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佫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樊金森
附:
1.被告人佫某甲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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