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侍某某持C4证驾驶号牌为苏NO****的三轮汽车沿张曲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湾乡马墩村路口,因超速驾驶等原因致使其驾驶的三轮汽车侧翻至道路左侧沟渠内,致乘车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侍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侍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2072212020000023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2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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