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侍某某和严某某在灌云县**烧烤店吃烧烤,期间侍某某饮酒,酒后驾驶苏GU****二轮摩托车在健康路行驶时被警察查获,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70.7mg/100ml,后侍某某被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20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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