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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侍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侍某某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88********汉族高中文化,自谋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侍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V****小型客车行驶至淮安市G205国道大运河特大桥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查处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太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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