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侍红棋,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张家港市**粮油公司职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侍红棋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侍红棋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红棋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侍红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侍红棋,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侍红棋因认为徐某某曾在装运垃圾过程中将垃圾甩到其身上,为泄愤,到张家港市**镇**家园**幢南侧路边,采用打火机点燃汽车坐垫等手段,焚烧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挂牌“皖NJ327****”的垃圾车,危及周边公共安全,致该车损毁,后火被赶至的消防人员扑灭。
被告人侍红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侍红棋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打火机(照片);
2.火警出动移交单、垃圾清运承包合同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侍红棋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处警录像、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侍红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红棋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红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红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侍红棋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侍红棋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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